(2017)陕0523执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星与庾民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庾民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星,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庾民团,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刘星与庾民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为借款21万元,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名下的大荔县下寨镇街道的房屋租金21万元(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院已向房屋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该房租21万元。因房租给付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给付房租前30日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