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40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德康与扎巴春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康,扎巴春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初660号原告:雷德康,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被告:扎巴春茸,男,1985年9月7日生,藏族,现住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原告雷德康与被告扎巴春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扎巴春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德康撤回对被告扎巴春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0元,原告雷德康负担。审判长 斯那曲宗审判员 张 晓 燕审判员 阿巴竹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