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40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德康与扎巴春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康,扎巴春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初660号原告:雷德康,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被告:扎巴春茸,男,1985年9月7日生,藏族,现住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原告雷德康与被告扎巴春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扎巴春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德康撤回对被告扎巴春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0元,原告雷德康负担。审判长 斯那曲宗审判员 张 晓 燕审判员 阿巴竹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