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肖红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肖红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昊,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红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红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肖红虎支付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77620元,并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红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