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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束国薇、林东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束国薇,林东良,江浩,田光新,张彩霞,黄振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126号原告: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丝绸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国薇,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林东良,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江浩,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田光新,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第三、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霞,女,汉族,1967年1月15日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黄振土,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生,,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五、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束国薇、林东良、江浩、田光新、张彩霞、黄振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春迩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