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华友与陈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友,陈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600号原告:刘华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兰娟,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2404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杰,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7110193。被告:陈波,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县,原告刘华友与被告陈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友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友以遗漏诉讼主体,为能查清本案案件事实,也能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刘华友负担。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