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社香与葛月英、马延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802号原告:薛社香,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葛月英,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马延京,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社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钱国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