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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漆海波与张慧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海波,张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漆海波,男,生于1981年2月7日。被执行人张慧慧,女,生于1984年11月12日。本院在执行漆海波与张慧慧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慧慧应担负婚生女漆思雨抚养费178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漆海波同意以人民币17100元了结此案,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慧慧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