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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永红申请执行刘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刘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1968年4月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刘艮生,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与被执行人刘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艮生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艮生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5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思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