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10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炳根与光四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根,光四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72号之六申请人曹炳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光四一,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曹炳根与光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光四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光四一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光四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光四一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存款人民币13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