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月、杨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黄月,杨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25号异议人(案外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澴川路***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559701991M。法定代表人秦应武,该公司董事长。执行申请人唐小云,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广场街*号*栋*单元。被执行人黄月,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月之妻。本院在执行唐小云与黄月、杨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1580号裁定书过程中,预查封了南方国际物流商城B1栋104、105、127、128号房屋,因异议人已依法解除了与被执行人黄月就上述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黄月,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在唐小云与黄月、杨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唐小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黄月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黄月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南方国际物流商城一期建材区小卖场第B1幢104、105、127、128号房屋(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孝房预售许字(2013)0004号)予以查封。另查明,异议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6)鄂09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确认解除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月关于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案外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先于本院查封前解除了与被执行人黄月签订的关于上述四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本院查封该房屋有误,应予纠正。故,案外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鄂09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南方国际物流商城一期建材区小卖场第B1幢104、105、127、128号房屋(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孝房预售许字(2013)0004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