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俊余与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余,王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922号原告:董俊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辉。原告董俊余与被告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董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4年,被告因建设鸭棚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尚余9000元未还。2016年3月19日,被告因养鸭注射疫苗再次向原告借款280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上述两笔欠款共计118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被告王玉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鸭苗贩卖。2014年,被告因建设鸭棚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2016年3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年3月19日,被告因养鸭注射疫苗还向原告借款280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2016年3月19日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打针费(2807元)大写贰仟捌佰零柒元欠款人:王玉辉16年3月19日”;2.2016年3月24日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董俊余现金玖仟元整(9000元)王玉辉2016.3.24”。上列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两份,原告亦交付了借款,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虽对还款期限未作书面约定,但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辉偿还原告董俊余欠款118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王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