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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万家琳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693号原告:万家琳,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旺,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主要负责人:田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家琳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家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家琳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家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福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