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3民初272号原告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家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楠,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双梁,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已向另一法院起诉且受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青海金银滩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履行)。审 判 长 宋积珍审 判 员 索晓军人民陪审员 才 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富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