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冯恩敬诈骗、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恩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24号罪犯冯恩敬,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来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恩敬犯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冯恩敬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冯恩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根宝、范文宣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丁永梅、刘秀梅,罪犯冯恩敬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冯恩敬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恩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恩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恩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