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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屠亚鹏与李红兵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亚鹏,李红兵,姚炯,屠亚鹏,李红兵,姚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482号原告:屠亚鹏,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兵,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姚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屠亚鹏与被告李红兵、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屠亚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亚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亚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亚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