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屠亚鹏与李红兵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亚鹏,李红兵,姚炯,屠亚鹏,李红兵,姚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482号原告:屠亚鹏,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兵,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姚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屠亚鹏与被告李红兵、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屠亚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亚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亚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亚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