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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时培国与刘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培国,刘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074号原告:时培国,男,1967年6月1日出生,49岁,汉族,住寿县。委托代理人:童寿春,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刘壮,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27岁,汉族,住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培国与被告刘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培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时培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时培国负担。审判员  李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正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