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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小华与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华,王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69号原告罗小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三保,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华与被告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王三保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罗小华名下位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004-A室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888**号)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三保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罗小华名下位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004-A室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88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