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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月兰与乔道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兰,乔道飞,李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兰,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下马峪乡下马峪村人。被执行人乔道飞,男,成年,汉族,山阴县古城镇胡团村人。被执行人李计平,男成年,汉族,山阴县古城镇王庄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乔道飞、李计平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道飞、李计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计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仁爱路营业所账户的全部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大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