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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代君与张常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君,张常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465号原告张代君,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常东,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张代君诉张常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张代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代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代君负担。审判员  高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海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