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华甫与骆仁华、陈爱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华甫,骆仁华,陈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26号申请人:周华甫,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骆仁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陈爱华,女,汉族,汉川市人,系骆仁华之妻。申请人周华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骆仁华、陈爱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位于汉川市东街油脂供应站××幢××层××室的私有房产(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华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骆仁华、陈爱华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查封申请人周华甫所有的位于汉川市东街油脂供应站××幢××层××室的私有房产(汉川市房权证汉川字第××)。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周华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