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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唐分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唐分娟,王聚涛,王青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5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号中悦大厦*单元*****层。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分娟,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委托代理人:孟媛,石家庄市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聚涛,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原审被告:王青启,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委托代理人:王聚涛,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系王青启之子。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分娟、原审被告王聚涛、王青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唐分娟67532元。二、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调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审被告王聚涛4000元。三、唐分娟与王聚涛、王青启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上诉人唐分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详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