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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8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618号原告:张德军,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27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富,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审 判 长  孙平远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