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德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德怀,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德怀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德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11时许,当91路公交车行驶至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市一医院附近时,被告人蔡德怀使用刀片将被害人姜某裤包划破,扒窃姜某裤包中现金3600元。姜某发现裤包被划现金被盗后,与戎某一起与蔡德怀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姜某在公交车垃圾桶内发现6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后蔡德怀当场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德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蔡德怀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社会危害性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德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减少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扒窃,酌定从重处罚;4.被害人系聋哑人,酌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蔡德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刀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萱速录书记员邱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