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发玲与原海峰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发玲,原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76号之一申请人常发玲,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原海峰,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系青海青稞酒厂下岗职工,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发玲与被执行人原海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常发玲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立调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