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回族,银川市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致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张 婧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