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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回族,银川市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致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张 婧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