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042号原告杨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