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