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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