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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84常秀娟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秀娟,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常秀娟,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张村46号,现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秀娟与被执行人刘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刘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未发现刘伟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刘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