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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1、李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2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会,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