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1、李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2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会,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