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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与魏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魏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193号原告: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魏贤德,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霍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161号。法定代理人:张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诉被告魏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原告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4月19日,原告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买海提·图尔洪艾力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盛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