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桂英与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英,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晓东,金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580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英,女,汉族,1942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4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目澜新村二区**号***室。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金瑞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晓东,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金瑞良,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胡桂英与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晓东、金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桂英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原告胡桂英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瑞良对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金晓东对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4元,由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晓东、金瑞良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胡桂英。原告胡桂英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8649元,申请执行费254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被执行人金晓东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嘉定区的房地产,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对拍卖款项进行分配,分配得款分别为287048元(含退还诉讼费12824元);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被执行人金瑞良名下座落于铜罗镇振兴街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7月21日届满),但该房产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暂不宜处置。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笔录、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0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