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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方辉、王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辉,王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琳,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方辉因与被申请人王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辉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就涉案房屋与他人另签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被申请人主张的租金金额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通过常规性救济机制即可满足救济需求时,不应启动特殊救济机制。未有效运用审级内部设计的常规性救济机制,不应允许越级寻求特殊救济机制。否则,可能变相激励或放纵滥用程序权利,超越处分权的正当性界限,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方辉虽提出上诉,其各项再审请求本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并予以处理,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者未有效利用通常救济程序,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再审救济渠道,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康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