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易友权与刘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友权,刘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726号原告:易友权,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4073。被告:刘畏,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友权诉被告刘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友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友权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友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易友权负担。审判员 徐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