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曹某,周某,曹某,周某,曹某,周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回族,住石泉县医院家属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回族,住石泉县医院家属区。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竹儿弯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11397.5元,曹某自2017年5月起,共分11期每月支付周某1000元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支付周某3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尚 君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