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东荣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荣轴承有限公司,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653号申请人:浙江东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茂勇,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方,经理。浙江东荣轴承有限公司诉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东荣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的账户为15×××40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莘县恒泰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的账户为15×××40中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