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玉彬、胡树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彬,胡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33号申请人:耿玉彬,男性,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胡树彬,男性,1983年9月2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耿玉彬与胡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