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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朱武洪与熊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洪,熊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145号原告:朱武洪,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欢,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朱武洪与被告熊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武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退还原告朱武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