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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9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黎盛与深圳市马山头三鸟加工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盛,深圳市马山头三鸟加工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695号申请执行人黎盛,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马山头三鸟加工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光翠北路畜牧环保厂,组织机构代码779864557。法定代表人黎庆昌。申请执行人黎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马山头三鸟加工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6]343-3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马山头三鸟加工场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我院起诉,我院已予以立案并审理。故本案执行依据深光劳人仲案[2016]343-38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6]343-38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黎盛对深光劳人仲案[2016]343-388号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