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8民初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祥清、肖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祥清,肖丽萍,郑清琴,将乐县森荣林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473号之一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875230938。法定代表人:张晓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祥清,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丽萍,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郑清琴,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将乐县森荣林场,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北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L1026913-7。法定代表人:肖荣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祥清、肖丽萍、郑清琴、将乐县森荣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有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需收集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76.5元,由原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岩景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