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进、黄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高逾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9时40分许,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平县城鑫源宾馆421号房间将长期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张超抓获,当场从其黑色单肩挎包内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可疑物冰毒片剂1.2克和冰毒晶体1克,随后在其住处查获用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冰毒晶体38.3克,在三个不同大小的瓶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晶体分别为1克、6��、1.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贩卖毒品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超对查获的数量无异议,认为公安机关从身上查获的毒品2.2克自己没有贩卖,查获的38.3克不是毒品,瓶子里查获的8.5克没有意见。辩护人高逾斌认为本案只能认定被告人张超贩卖8.5克毒品,建议对被告人张超在三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9时40分许,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平县城鑫源宾馆421号房间将长期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张超抓获,当场从其黑色单肩��包内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可疑物冰毒片剂净重1.2克和冰毒晶体净重1克,随后在其住处查获用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冰毒晶体净重38.3克,在三个不同大小的瓶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晶体净重分别为1克、6克、1.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超供述:我会吸毒、贩毒。公安机关从我身上、住处查获的毒品情况,其中38.3克那份不是毒品,是我用来掺假用的,里面有毒品成分可能是我用舀过冰毒的勺子去舀,毒品就混在里面。2、证人李某1、李某2、郑某、高某1、高某2、方某等人证实被告人张超贩卖毒品情况。3、提取、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从张超身上提取并扣押毒品可疑物情况。4、称量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49克。5、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超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查获经过证实民警查获本案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郑某辨认被告人张超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超辩解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所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38.3克可疑毒品不是毒品,经鉴定��有甲基苯丙胺,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含有毒品成分,均属毒品,故被告人张超的辩解及辩护人高逾斌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所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张超系吸毒者,量刑时应予以从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超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2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49克,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能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