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潘呈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兵,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申请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蔡亮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后起诉材料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