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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25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生,宁武县化北屯乡梁家山村人,现住宁武县二百户街。被告:张某,男,汉族,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生,宁武县化北屯乡化北屯村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士英里幸福家园。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花独任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已分居四五年之久,被告已不知去向长达四五年之久,且多年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对两儿女的抚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依据《民诉法》规定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人育有二女,现均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无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长期分居各自财产与债务与对方无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一、原告梁某请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二、此外双方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