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磊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楼梯处捉获被告人陈磊,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二袋共计净重11.5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陈磊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嫌疑人周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磊有立功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陈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11.5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