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军,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抓获,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22时30分,被告人胡军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107线211公里(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村)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军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军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军具有前科、无驾驶证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4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