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福祥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军,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军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军因交通事故受伤现瘫痪在床,无生活自立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