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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福祥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军,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军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军因交通事故受伤现瘫痪在床,无生活自立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