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清荣与重庆市佳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荣,重庆市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佳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626号原告:郑清荣,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激,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佳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余洪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清荣与被告重庆市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佳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清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清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郑清荣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帅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