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龙,黄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274号原告:闫玉龙,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黄小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龙诉被告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闫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4元,保全费人民币730元,由原告闫玉龙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