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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路兴来与张桂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兴来,张桂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03号原告:路兴来,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张桂俭,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兴来诉被告张桂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兴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路兴来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