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路兴来与张桂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兴来,张桂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03号原告:路兴来,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张桂俭,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兴来诉被告张桂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兴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路兴来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