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汉岑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18号张汉岑:你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重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刑终21号刑事判决,以“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危害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称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危害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的理由,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