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石宗珍、彭燕等与李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宗珍,彭燕,彭凤,彭红,彭贤海,冯术珍,李冰,丁庆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479号原告石宗珍,女,生于1964年8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原告彭燕,女,生于1986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原告彭凤,女,生于1988年3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原告彭红,女,生于1990年9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原告彭贤海,男,生于1940年5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原告冯术珍,女,生于1941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南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高耀,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冰,男,生于1977年4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人,驾驶员。被告丁庆江,男,生于1963年5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人,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址:利川市胜利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423740X9。负责人:张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宗珍、彭燕、彭凤、彭红、彭贤海、冯术珍诉被告李冰、丁庆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因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棨博 微信公众号“”